人格权

概念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成立,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或实施任何行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经法律认可的,所谓

悼念权、亲吻权等未经法律认可的“权利”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本身所要求的基本权利。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所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

5.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比较特殊的是,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述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釆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需要说明的是,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合同领域,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釆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自:《法律硕士考试分析(202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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